1.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的情況
工程項目投標決策過程中,投標人首先應考慮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的情況,主要考慮業主的合法地位、支付能力、履約信譽;監理工程師處理問題的公正性、合理性及與本企業間的關系等。
2.承包風險問題
工程承包,特別是國際工程承包,由于影響因素眾多,因而存在很大的風險性。從來源的角度看風險可分為政治風險、經濟風險、技術風險、商務及公共關系風險和管理方面的風險等。投標決策中投標人必須對擬投標項目的各種風險進行深入研究,進行風險因素辨識,以便有效規避各種風險,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
3.競爭對手和競爭形勢
投標人是否決定投標,還應注意競爭對手的實力、優勢及投標環境的優劣情況。從總的競爭形勢來看,大型工程的承包公司技術水平高,善于管理大型復雜工程,其適應性強,可以承包大型工程;中小型工程由中小型工程公司或當地的工程公司承包可能性大。因為,當地中小型公司在當地有自己熟悉的材料、勞力供應渠道,管理人員相對比較少,有自己慣用的特殊施工方法等優勢。
另外,競爭對手的在建工程情況也十分重要。如果對手的在建工程即將完工,可能急于獲得新承包項目心切,投標報價不會很高;如果對手在建工程規模大、時間長,如仍參加投標,則標價可能很高。
4.法律、法規的情況
對于國內工程承包,自然適用本國的法律和法規,其法制環境基本相同。如果是國際工程承包,則有一個法律適用問題。法律適用的原則有五條:
強制適用工程所在地法的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
很密切聯系原則:
適用國際慣例原則;
國際法效力優于國內法效力的原則。
1.工程招投標報價的依據
工程報價的依據主要有下列幾項:
(1)設計圖紙:
(2)工程量清單;
(3)合同條件,尤其是有關工期、支付條件、外匯比例的規定;
(4)施工規范和施工說明書;
(5)擬采用的施工方案、進度計劃;
(6)有關法規
(7)工程材料、設備的價格及運費;
(8)勞務工資標準;
(9)當地生活物資價格水平;此外,還應考慮各種有關間接費用。
2.工程招投標報價的范圍
我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規定以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進行招投標報價,制訂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編號GB 50500-2008),于2008年7月9日發布,自同年12月1日起實施。
報價范圍為招投標人在招投標文件中提出要求支付的各項金額的總和。這個總金額應包括按招投標須知所列在規定工期內完成的全部,招標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復計算。除非招標人通過修改招標文件予以更正,招投標人應按工程量清單中列出有工程項目和數量填報單價和合價。每一項目只允許有一個報價。招標人不接受有選擇的報價。未填報單價或合價的工程項目,實施后,招標人將不予支付,并視為該項費用已包括在其他有價款的單價或合價之內。
一 工程實施地點為招投標須知前附表所列的建設地點。招投標人應踏勘現場,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道路條件,儲存空間,運輸裝卸限制以及可能影響報價的其他任何情況,而在報價中予以適當考慮。任何因忽視或誤解工地情況而導致的索賠或延長工期的申請都將得不到批準。據此,招投標人的報價應包括劃價的工程量清單所列的單價和合價以及招投標報價匯總表中的價格,均包括完成該工程項目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稅金、政策性文件規定的費用、技術措施費、大型機械進出場費、風險費等所有費用。但合同另有規定者除外。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不能籠統地回答可以還是不可以。張松偉認為把“借”改為“使用”更合適。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獲得總公司的授權,以總公司的名義去投標,這是實踐中的常態,也是總公司設置分公司的主要目的。這種情形下,分公司使用總公司的資質和業績去投標是天經地義的,沒有任何法律障礙。理由是:這種情形下,分公司就是參加投標活動的代理人,中標之后,履約都是由總公司協調公司資源來完成,作為代理人當然可以適用被代理人的資質和業績。
還有一種情形,就是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去投標。這個問題張松偉在《招標問答(38)| 分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投標活動嗎?》一文里,分政府采購項目和招投標項目兩種情況詳細分析了分公司可以自己名義參加投標活動的情形。在此不再贅述。
政府采購與招標投標有什么區別?
一、規范的主體不同:
1、《政府采購法》規范的采購人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2、《招標投標法》規范的采購主體則無限制,涵蓋了在我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任何主體,包括私人企業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
二、規范的行為性質不同:
1、《政府采購法》,規范的是政府采購行為。這種行為不僅包括招標采購,還包括競爭性談判采購、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等行為;
2、《招標投標法》,規范的是招標投標行為。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方式,公開選擇賣方的一種交易方式;
3、同時從行為的過程看,政府采購行為要比招標投標行為流程長而復雜。
三、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不同:
1、政府采購按預算隸屬關系由國務院和省級政府或授權部門制定并頒布;
2、招標投標由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四、法律責任不同:
1《政府采購法》屬于行政法的范疇,規范的是政府機關單位如何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因而它強調的是行政責任;
2、《招標投標法》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招標投標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因而強調的是民事責任;
3、《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者調整的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有嚴格的區別;
政府采購是政府改革財政支出管理、調節經濟運行的一種基本制度,其著重點是要解決政府內部財政資金如何支出的問題,屬于政府內部事務;
4、而招投標是業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眾多投標人參加投標并按照規定格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
五、包含的內涵不同:
“招標”分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是《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法定采購方式,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招標投標法》,僅僅是招標投標活動上的適用,但在招標投標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動及管理,還應當遵行《政府采購法》,否則與政府采購程序相沖突?!罢少彙笔钦块T的采購行為及為這種采購行為執行政府采購制度的簡稱,它的內涵要豐富得多,不僅包括行為本身,而且包括規范采購行為的政府采購制度。就政府采購行為而言,它包括政府采購主體、資金性質、采購對象等;而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采購制度就更為豐富,它以《政府采購法》為核心,包括《招標投標法》、《合同法》、《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體系。在政府采購制度體系里不僅包括有政府采購方式,而且還有其適用的條件和法定采購程序,自然也包括對“招標”這一采購方式的規范。
因此,從招標與政府采購的內涵看,“政府采購”與“招標”是包含的關系,而不是相等的關系。
六、實施的程序不同:
1、政府采購的程序始于采購預算的編制,止于采購資金的支付。政府采購程序要經過項目實施之前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計劃審批、招標文件制作發售、投標、合同備案管理、供應商的質疑投訴受理、項目完工后檢查驗收、采購資金的支付等環節,比招標投標程序長得多。
2、招標的程序始于招標文件的制作,止于供應商的確定?!罢型稑恕敝荒芤幏稄恼袠宋募谱鞯酵稑私Y束后供應商的確定部分采購程序,它不能規范其余的政府采購環節??梢娬袠酥皇钦少彸绦虻囊徊糠?,也就是“政府采購”程序包涵了“招標”程序。
七、采購的代理機構不同:
1、《政府采購法》七條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條例》第四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2、《招投標法》對于招標代理機構沒有限制性規定,具有招投標代理資質的機構就可以進行招投標代理活動。
總結:
政府采購兩者都要受管束,一定屬于政府行為,由財政統一撥款。而招標投標有些不屬于政府行為,不受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法的限制,可以自籌資金但是受招標投標法的管束,招標投標人清楚它們了嗎?
答案是可以的,但是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投標期間法人變更是否有效
投標期間法人變更有效。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變更,并不會影響公司參與招投標。公司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并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財產。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代表,是可以變更的,并不影響法人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公司法人怎么變更
公司法人的變更,是指公司成立后,其組織、名稱、住所、經營范圍重要事項發生的變化,這些事項的變更,可依公司意思自主決定,公司只要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企業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與相對交易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法律對分立或合并后公司的債權債務移轉,做了強制性規定。
變更法人需要以下資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
3、經辦人身份證明;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
4、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原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7、變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長或經理變動的需提交相關任免職文件原件。
我們可以了解到投標是不會影響公司變更法人的,變更法人的話是要經過相關的流程的,法律上也有相關的規定了,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正式下達,這也意味著近年來很大的一次資質改革即將正式展開。正式改革措施有哪些?是否與之前的征求意見稿一致呢?帶大家詳細了解。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經2020年11月1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進一步放寬建筑市場準入限制,優化審批服務,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同時,堅持放管結合,加大事中事后監管力度,切實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0年11月30日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改革措施表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為貫徹落實2019年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李克強總理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9號)要求,深化建筑業“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以下統稱企業資質)認定事項壓減工作,現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堅持以推進建筑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按照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大力精簡企業資質類別,歸并等級設置,簡化資質標準,優化審批方式,進一步放寬建筑市場準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約企業發展的不合理束縛,持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就業創業,加快推動建筑業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內容
(一)精簡資質類別,歸并等級設置。
為在疫情防控常態化條件下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比蝿?,進一步優化建筑市場營商環境,確保新舊資質平穩過渡,保障工程質量安全,按照穩中求進的原則,積極穩妥推進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對部分專業劃分過細、業務范圍相近、市場需求較小的企業資質類別予以合并,對層級過多的資質等級進行歸并。改革后,工程勘察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和專業資質,工程設計資質分為綜合資質、行業資質、專業和事務所資質,施工資質分為綜合資質、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和專業作業資質,工程監理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和專業資質。資質等級原則上壓減為甲、乙兩級(部分資質只設甲級或不分等級),資質等級壓減后,中小企業承攬業務范圍將進一步放寬,有利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具體壓減情況如下:
1.工程勘察資質。保留綜合資質;將4類專業資質及勞務資質整合為巖土工程、工程測量、勘探測試等3類專業資質。綜合資質不分等級,專業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
2.工程設計資質。保留綜合資質;將21類行業資質整合為14類行業資質;將151類專業資質、8類專項資質、3類事務所資質整合為70類專業和事務所資質。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不分等級;行業資質、專業資質等級原則上壓減為甲、乙兩級(部分資質只設甲級)。
3.施工資質。將10類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調整為施工綜合資質,可承擔各行業、各等級施工總承包業務;保留12類施工總承包資質,將民航工程的專業承包資質整合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將36類專業承包資質整合為18類;將施工勞務企業資質改為專業作業資質,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綜合資質和專業作業資質不分等級;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等級原則上壓減為甲、乙兩級(部分專業承包資質不分等級),其中,施工總承包甲級資質在本行業內承攬業務規模不受限制。
4.工程監理資質。保留綜合資質;取消專業資質中的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農林工程資質,保留其余10類專業資質;取消事務所資質。綜合資質不分等級,專業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
(二)放寬準入限制,激發企業活力。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統一的企業資質標準,大幅精簡審批條件,放寬對企業資金、主要人員、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的考核要求。適當放寬部分資質承攬業務規模上限,多個資質合并的,新資質承攬業務范圍相應擴大至整合前各資質許可范圍內的業務,盡量減少政府對建筑市場微觀活動的直接干預,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三)下放審批權限,方便企業辦事。
進一步加大放權力度,選擇工作基礎較好的地方和部分資質類別,開展企業資質審批權下放試點,將除綜合資質外的其他等級資質,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資質的審批權限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方便企業就近辦理。試點地方要明確專門機構、專業人員負責企業資質審批工作,并制定企業資質審批相關管理規定,確保資質審批權下放后地方能夠接得住、管得好。企業資質全國通用,嚴禁各行業、各地區設置限制性措施,嚴厲查處變相設置市場準入壁壘,違規限制企業跨地區、跨行業承攬業務等行為,維護統一規范的建筑市場。
(四)優化審批服務,推行告知承諾制。
深化“互聯網+政務服務”,加快推動企業資質審批事項線上辦理,實行全程網上申報和審批,逐步推行電子資質證書,實現企業資質審批“一網通辦”,并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開發布企業資質信息。簡化各類證明事項,凡是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可以獲取的證明材料,一律不再要求企業提供。加快推行企業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進一步擴大告知承諾制使用范圍,明確審批標準,逐步提升企業資質審批的規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五)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保障工程質量安全。
堅持放管結合,加大資質審批后的動態監管力度,創新監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和“互聯網+監管”模式,強化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責任落實,加大對轉包、違法分包、資質托管等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強化事后責任追究,對負有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責任的企業、人員依法嚴厲追究法律責任。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程招投標制度,引導建設單位合理選擇企業。
持續深化工程招投標制度改革,完善工程招標資格審查制度,優化調整工程項目招標條件設置,引導建設單位更多從企業實力、技術力量、管理經驗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自主選擇符合工程建設要求的企業。積極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機構,為業主選擇合格企業提供專業化服務。大力推行工程總承包,引導企業依法自主分包。
(二)完善職業資格管理制度,落實注冊人員責任。
加快修訂完善注冊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注冊人員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推動建立個人執業責任保險制度,持續規范執業行為,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為提升工程品質、保障安全生產提供有力支撐。
(三)加強監督指導,確保改革措施落地。
制定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標準指標說明,進一步細化審批標準和要求,加強對地方審批人員的培訓,提升資質審批服務能力和水平。不定期對地方資質審批工作進行抽查,對違規審批行為嚴肅處理,公開曝光,情節嚴重的,取消企業資質審批權下放試點資格。
(四)健全信用體系,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進一步完善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強化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設各環節的應用,完善“黑名單”制度,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加快推行工程擔保和保險制度,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規范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行為,有效控制工程風險。
(五)做好資質標準修訂和換證工作,確保平穩過渡。
開展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標準等修訂工作,合理調整企業資質考核指標。設置1年過渡期,到期后實行簡單換證,即按照新舊資質對應關系直接換發新資質證書,不再重新核定資質。
(六)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合理引導公眾預期。
加大改革政策宣傳解讀力度,及時釋疑解惑,讓市場主體全面了解壓減資質類別和等級的各項改革措施,提高政策透明度。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市場主體反映的熱點問題,營造良好輿論環境。